• 海门出台国有集体资产房屋出租类交易补充办法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5-10  /  浏览:3514 次  /  

底价统一由租赁价格评审委员会审查确立

海门日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海门市近日出台了《海门市国有(集体)资产房屋出租类交易操作补充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集体)房屋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效益,优化交易方式,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

  据了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相关文件精神,海门市制定了本操作补充办法。办法指出,房屋出租类交易原则上应使用公开挂牌招租方式,经产权方申请及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本操作补充办法。其他国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可参照本操作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房屋出租方应通过领导班子及其主管部门党组会议讨论确定其房屋的出租方式、底价、租赁期限及其他相关出租事项。房屋出租方原则上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赁价格评估,也可根据房屋建筑物的周边相同地段、相似面积、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房屋出租方以经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党组讨论通过的出租报批手续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同时附租赁价格评估文件或相关价格制定依据文件。

  海门市交易中心成立租赁价格评审委员会,固定成员为国资办、交易中心、行风监督人员及出租方主管部门,必要时增加评估机构执业人员等其他评审人员。市交易中心采用集中评审方式于收到出租申请的次月召开租赁价格评审会议,由租赁价格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国有(集体)房屋出租底价进行集中评审,严格审查底价确定依据及证据,比照前期租赁价格,依据市场规律,在合理区间进行上下浮动,最终确立底价,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房屋出租方以租赁价格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租赁底价同原承租人进行续租协商,在原承租人认可的前提下进行合同签订,并至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如原承租人对本轮招租价格不认可,则应签署放弃优先租赁权利承诺书,承诺到期无条件让出承租房屋,该房屋由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租。如原承租人不响应或放弃续租协商,该房屋也由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租。承诺书签署与否不影响产权方到期另行出租的权利。房屋出租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装潢装修和不可动固定资产等投入的到期处置方式,同时也应对已到期但不再承租的租赁方的撤离作明确要求。

  此外,租赁价格认定过程中发生的评估费用、价格评审费用等相关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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