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格审核经适房申请资格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8-25  /  浏览:3543 次  /  

前段时间海门市房改办公示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审核结果名单,共有79个家庭申请,其中23个申请户因不符合资格被取消。

  据了解,为缓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海门市自2005年开始实施经济适用房工程,出台《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受理城镇中低收入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到目前为止,已经有800多个中低收入家庭得到了住房保障。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海门市原先实施的《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明显不适应,为此,我市经过调研修改出台了《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户籍要求、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14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公布了《海门市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申请条件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家庭夫妇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非农业户口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须为城镇非农业户口满1年以上;(二)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含无房);(三)家庭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060元(含),或单身人士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万元;(四)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五)《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文件出台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车辆已过户的,可认定为名下无车辆;在《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文件出台后车辆过户的,须满3年以上。

  海门市房改办按照2014年公布的申请条件对申请家庭逐一进行审核。在对2014年度申请家庭资格审查中,市房改办共发现23个家庭存在相关问题。如人均月可支配收入超标、单身年收入超标、申请人名下有车辆、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人均住房面积超标、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标、已享受过拆迁安置房待遇等。另外据市房改办介绍,还有个别申请人申请提交后,市房改办多次联系,但本人均未有明确回应,无法核实其情况,视为放弃;还有一户申请后自行放弃。

  海门市房改办人员提醒市民,2016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将从8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为止。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保持不变,即民政部门低收入认定中心所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需要申请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去了解相关政策,也可向海门市房改办(联系电话:82226228)进行相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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