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门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新办法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11-26  /  浏览:3956 次  /  

2014年,市政府对实施了近1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但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新情况。今年,市政府对2014版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题了解。

  买经济适用房家庭

  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用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提取人的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家庭户籍、收入和住房困难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的收入和住房面积须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不含自费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且仍在就学、服役期间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与家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计入配售保障人员。

  家庭现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含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3年内的住房,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私有住房(包括商品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含货币安置);已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面积;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农村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廉租住房等);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三种情形不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等),且享受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子女(独生子女)或父母,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住房(人均住房面积累计超过人均20平方米以上)的;拥有别墅或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大套型住房的(城市规划区外的自建房除外)。多子女或多人口家庭申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评估(人均住房面积累计超过人均20平方米以上)。

  每年9月1日为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开始日期,12月31日为申请、受理截止日期。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可以转让。转让时,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市房改办批准。转让时房屋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照房屋交易部门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当季平均价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收益。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市房改办批准,房屋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照房屋交易部门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当季平均价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改办核准,可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和准予上市交易日期等内容。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改办核准,可办理过户手续。其中判决以经济适用住房抵偿债务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收益金及土地出让金,转让方不缴纳的,由受让方垫交,房产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可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届满5年后办理。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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