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门市物价局获悉,《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细则》明确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按服务等级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细则》调整了价格管理范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五级管理,最高标准是五级,从一级到五级的基准价分别是每月每平方米0.30元、0.50元、1.00元、1.25元、1.60元,基准价上浮最高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公共能耗费另行按实收取,并需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使用。《细则》对车位、车库停车收费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汽车停放费、租金的内涵,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最高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其中,室外非专用车位收费标准是每月每辆150元;室内租用车位租金是每月每辆180元,汽车停放费标准是每月每辆50元;室内专有车位汽车停放费标准是每月每辆50元;机械立体车位租金是每月每辆200元,汽车停放费标准是每月每辆50元;并对外来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管理等分别作了规定,对执行公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为业主搬(送)物品等车辆,以及临时停车未超过2小时的,免收停车费。
《细则》实施前,业主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期限内从其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按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