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后房产税等计税依据明确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5-10  /  浏览:3341 次  /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记者王立彬、韩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明确后26日对外公布。   

  据悉,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通知,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海门房产网 专业致于海门房产信息发布平台  邮编:226100
海门房产网合作服务热线:15152890863
网站客服QQ:546042018 苏ICP备19045075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12号
苏ICP备19045075号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