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门2016经济适用住房 8月1日起申请受理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6-07-26  /  浏览:13290 次  /  

海门市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始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31日,有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不要错过机会。

  据了解,为缓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问题,海门市自2005年起实施经济适用房工程,出台《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受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筹建民生小区2.28万平方米300套经济适用房,并于2007年8月交房,当年有262户成为首批经适房受益者。继民生小区后,我市又辟出城市中较好地块,专门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2008年开始,我市在城区张南村区域,分三期建设张南经济适用房小区。前年,又在浦江小区东侧地块,开建80套经济适用房。至目前,已建成经济适用房千余套。

  为显示购房、分房的公开、公平、公正,每次经济适用房出售前,我市组织住建局、公证处、纪委、房改办、城发公司、建设单位等参与,符合条件家庭采取摸号选房方式进行选购。到目前为止,已有近800个中低收入家庭获得住房。

  据介绍,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须为民政部门低收入认定中心所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其他申请条件为:1.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须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2.申请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无房),且无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含判决)放弃自己应得住房产权的行为;3.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4.申请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当年申请前二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资格的申请家庭,申请人可携带本人申请材料,在户口所在地社区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农村建房批复)复印件;收入证明(提供单位工资等收入证明或失业就业登记证);其他材料(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产权证明等)。

  据海门市房改办工作人员介绍,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时间为8月1日至10月31日,需要申请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去了解相关政策,也可向海门市房改办(联系电话:82226228)进行相关咨询。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海门房产网 专业致于海门房产信息发布平台  邮编:226100
海门房产网合作服务热线:15152890863
网站客服QQ:546042018 苏ICP备19045075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12号
苏ICP备19045075号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