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门2019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9-09-07  /  浏览:10834 次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 2019 年度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3 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 位):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 12 号)文件精神,现明确海门市 2019 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 件和保障标准为: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 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满 3 年(含)。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 3192 元(不含),且家庭人 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办法》(海政规[2013]1 号)文件规定执行。

 3.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 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 28 周岁(含),单身满 30 周岁(含), 孤儿年满 18 周岁(含)。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 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劳模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 下条件: 

    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 5 年(不含)。

  2.具有本市户口。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5.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 筑面积低于 20 平方米(不含)。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 3 年(含)。 

2.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 年(含)以 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 积低于 20 平方米(不含)。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 

(四)环卫工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与市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并从事环卫工作满 3 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 低于 20 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 备汽车过户行为。 由市环卫部门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 二、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中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口数计算保 障面积:1 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2 人户家庭住 房保障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3 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 60 平 方米;

4 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申请家庭 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三、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 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


    低保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 18 元/平方米, 园区、镇补贴 10 元/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 14 元/平方 米,园区、镇补贴 8 元/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8 元/平方 米,园区、镇补贴 5 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资金渠道全部由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 列支。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的被保 障家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二等)缴纳租金, 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免收租金。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 2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 40%。

    (二)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 30%。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 5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 70%。

(三)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 积计算租金。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 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工人租金标准为不超过市 场租金的 80%。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市公共租赁住 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的,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 规〔2016〕12 号)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 查处。 

本通知从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30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8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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