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开始了,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分2019年下半年和2020年上半年两个批次,开始受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以下四类人群可以前往海门市住建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中路588号,207办公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满3年(含)。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192元(不含),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海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劳模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须知:
(提交下列资料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成年)均需本人到现场,签订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户籍从异地迁入的,应当提供原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证明;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从业及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它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经商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退休人员提供子女及子女配偶的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租房协议。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已出售的,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5.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须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新就业人员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具有本市户口。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5.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新就业人员申请须知:
(提交下列资料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薄;
3.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4.劳动合同协议;
5.社保缴纳明细;
6.院校毕业证书、房屋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7.其他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
2.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
四、环卫工人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市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并从事环卫工作满3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由市环卫部门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