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门市2015-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5-12-03  /  浏览:6851 次  /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5〕14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2015-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2015-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

海门市2015-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
 
根据《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现制定海门市2015-2016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仅指海门街道)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须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无房),且无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含判决)放弃自己应得住房产权的行为;
三、申请人家庭须为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四、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单身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时间须满3年;
五、申请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当年申请前二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印发
 
《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3]4号 查阅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海门房产网 专业致于海门房产信息发布平台  邮编:226100
海门房产网合作服务热线:15152890863
网站客服QQ:546042018 苏ICP备19045075号 苏公网安备 32068402000012号
苏ICP备19045075号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