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门2017房产新政“十五条”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7-06-06  /  浏览:40495 次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稳定住房价格,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及《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7〕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住房有效供给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和节奏。加强土地供应结构和房地产市场联动机制,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适度加大城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保障一定的土地储备。重点推进城区相对成熟及需加快发展和开发改造的区域地块,有效满足市场用地需求;减少或暂停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去化周期较长及存量住宅用地量较大区镇的住宅用地供应。适当控制商住混合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供应量。
(二)提高住宅用地竞买准入门槛。按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可提高商品住宅用地的竞买保证金比例、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缩短出让金全额缴款时间。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30%提高到50%或以上。同时,在地块成交之日起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成交金额3亿元以内(含3亿元)1个月内付清;成交金额3亿元以上6亿元以内(含6亿元)1个月内付50%,其余3个月内付清;成交金额6亿元以上1个月内付50%,3个月内再付25%,其余6个月内付清。
(三)加快推进存量住宅用地开发建设。进一步梳理市区已出让的未开发商住土地,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早开工建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以及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等行为的企业,录入土地市场诚信系统并列入“诚信”黑名单,限制其参与土地市场竞买;加强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跟踪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推出各类房源。
(四)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根据市区及销售热点区镇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项目,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二、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
(五)严格商品房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指导,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商品住房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备案价格后,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分批申请预售的,前后批次申请间隔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本批次申请备案平均单价不得超过上批次同类型房屋的实际成交平均单价。前后批次申请预售时间超过6个月的,本批次申请预售楼盘视作新开盘项目。新开盘的项目,其申请备案平均单价不得超过同区域类似楼盘在上一年度的实际成交均价。申请备案的销售房源中,最高单价不得超出该幢楼备案平均单价的20%。不得通过抬高车位、车库、阁楼等附属设施价格或增加装饰装修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住宅售价。市物价局负责价格备案,备案价格不符合要求的,市物价局不予办理物价备案,市住建局不予受理预售申请或现售备案申请。
(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将盖有物价局印章的商品房备案价格表在售房部备查,并制作相应的价格公示牌在售房部醒目位置处公示,公示牌须在商品房销售完毕方可撤除。销售中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
(七)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该房地产经纪机构需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持有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代理销售委托书,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八)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严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严禁通过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以及违规为个人提供首付款等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严禁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对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的项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投资理财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订款等,并借机抬高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产中介投机炒房、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造谣生事、误导市场预期,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严肃查处,并暂停该项目预售许可的受理、办理,关闭该开发企业商品房网签系统或暂停房产中介营业资格。
(九)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市区及销售热点区镇的商品住宅项目(别墅排屋等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建筑规模(不含地下部分建筑)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不含地下部分建筑,尾盘除外),商品住宅项目建筑规模(不含地下部分建筑)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1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十)公开销售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房源销售状态,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十一)严格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签约的网上合同必须即时提交备案,严格执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严禁期房转让,已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如确需变更或撤销的,房源变更或撤销的次数仅限于一次,同时,须在海门房产信息网(http://hmsfdc.cn)公示两个月后,以不高于原销售价格面向市场公开销售,不得指定购买人。
四、进一步加强资金监管
(十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当在售楼现场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必须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存入监管银行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银行要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主要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及相关费用,拨付资金要与协议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相适应。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三)加强部门联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市金融、国土、物价、市场监管、人行等部门全面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研判和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及时化解风险,抑制不合理需求,防止房价过快上涨。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监管,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非理性竞地和违反本意见及有关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土地市场竞买资格。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市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执行中,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的,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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